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您有如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法定义务:
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宝安区安监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宝安区安监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报告。
如未履行上述管理义务,您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宝安区安监局接报电话:27754221,
传真:27590012。
各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接报电话:
新安街道 23496010 ,传真:23496111;
西乡街道 27932003, 传真:27932002;
航城街道 85905111,传真:85905200;
福永街道 27399333/27399111,传真:27382629;
福海街道 27395111,传真:27395100;
沙井街道 27720318,传真:27720316;
新桥街道 27296001、27296002,传真:27213390;
松岗街道 27095555,传真:27099026;
燕罗街道23355033,传真:27213610;
石岩街道 27609011,传真:27605297。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编辑:宝安安全你我他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往期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