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风险告知书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您有如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法定义务

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宝安区安监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宝安区安监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报告。


如未履行上述管理义务,您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宝安区安监局接报电话:27754221,

传真:275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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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值班室接报电话:

新安街道  23496010 ,传真:23496111;

西乡街道  27932003, 传真:27932002;

航城街道  85905111,传真:85905200;

福永街道 27399333/27399111,传真:27382629;

福海街道  27395111,传真:27395100;

沙井街道  27720318,传真:27720316;

新桥街道  27296001、27296002,传真:27213390;

松岗街道  27095555,传真:27099026;

燕罗街道23355033,传真:27213610;

石岩街道  27609011,传真:27605297。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编辑:宝安安全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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