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毒鸡蛋”,男子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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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尹某某因生产、销售“毒鸡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事件回顾



尹某某在其儿子投资的庄河某禽业养殖中心工作,负责蛋鸡的养殖事宜,包括兽药的购进和使用。


2016年10月,尹某某在明知蛋鸡在产蛋期禁止使用兽药“氟苯尼考”的情况下,将外包装明确标注“产蛋期禁用”字样的兽药“氟苯尼考溶液”兑水后给养殖中心得病的产蛋鸡食用,并将蛋鸡服药后产下的部分鸡蛋以330元销往大连市区的鸡蛋经销点。


2016年10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批鸡蛋进行抽检时发现,鸡蛋中含有“氟苯尼考”药物残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情审判



,被告人尹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相关条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这一事件为蛋鸡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也再次敲响行业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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