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陕西拟定生育产假158天,每个家庭要增加这项福利啦→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

可申请休假1至2天

……



        昨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5日前可反馈。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就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


用人单位招聘时


不得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并且在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进行调整时,及时对女职工岗位进行调整。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同时,应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



怀孕超7个月终止妊娠


可休98天产假

  对不在国家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但可能对女职工生育有一定影响及危害的“三致”(致突变、致畸、致癌)和放射性等岗位,准备生育的女职工提出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怀孕之前半年到一年内调整工作岗位。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将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有劳动定额的,减轻劳动量;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等。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习惯性流产史的,本人申请保胎休息,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安排。


 

 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女职工重度痛经


可申请休假1至2天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协商可给予3个月至6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申请休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安排,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


如果你对草案有任何建议和意见,

可在4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来。



       地址:

   邮政编码:710006

   联系人:牛力维

   电话:63916420

   传真:63916444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关于此规定

你有什么好建议意见




   4月5日前,;或发送传真至63916444;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 进行反馈。

延伸阅读


(上图自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 来源:西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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