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说】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都有哪些?(2)


当当当当~

【主体责任说】第二期来啦~

是的没错,今天我们继续来介绍“它”


宝安区安委会

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我们一直说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那么这个“主体”除了企业负责人之外
还有谁呢?
你可能还不知道


每个月来收一次房租的房东大姐


楼下每天都能看到的物业管理处


负责隔壁门店装修工程的包工头


......

他们都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而《意见》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则更加的明确、具体
看看《意见》中提到的“主体”都有哪些吧!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意见》重点梳理出风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 

工业园区(含独栋企业)方面:工业园区业主(含业主、包租人等出租方的相关责任人)、物业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

(二) 

出租屋(含住宅类、生产经营类出租屋,老旧小区)方面:住宅类出租屋业主、包租人、承租人;生产经营类出租屋(三小场所)业主、包租人(二房东等)、承租人;老旧小区业主、承租人。

(三)

住宅小区(含有物业管理部门的统建楼、商业住宅小区)方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业主。

(四) 

人员密集场所:场所产权单位(业主)、包租人(二房东等)、生产经营单位。

(五)

建筑工地方面: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总包、分包施工单位)。

(六) 

零星工程方面:零星工程业主、施工单位和个人。

(七)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方面:经营场所业主、经营场所包租人、经营单位(个人)。

(八) 

易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方面:电动自行车所属人,泥头车、客运车、货运车、随车起重运输车、道路作业车等所属公司。


上述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环节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本《意见》。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是不是又涨姿势了?

八大类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你都清楚了吗?

接下来呢

我们将介绍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上涉及到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都能了解

自己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啦

这期就酱啦~我们下期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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