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7,其中案例4—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案涉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财产保全案例,,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了债务企业的部分银行账号,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查封了案外人济南万全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长清国有(2014)第0700038号土地(11524.7平方米)一宗,冻结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六个银行账号。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上述财产保全行为影响了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为查封该公司名下的两处商铺,解除对公司多个账户的冻结。
裁判结果
2016)鲁0124民初3078号之二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业房产,解除了对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依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划拨流动资金等保全手段,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变更保全措施,解冻了债务企业的部分银行账号,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2.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简 介
王登山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联合培养导师
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用书编写专家
《中国建筑业》法律顾问
国家住建部行政复议法律顾问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首批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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