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你不知道的事!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

社保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一)所属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

(二)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温馨提示

参保职工所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不足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再计发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职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生育津贴

根据新兵发【2013】26号文,生育津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标准计发。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新人社【2017】605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

自2017年7月28日,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最后,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统筹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