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生育假期的规定: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八、《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2、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