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一男子为使生意更好 用罂粟壳生产卤制食品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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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使生意更好 

用生产卤制食品并销售

  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卤制出的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仍在卤味料中添加,近日,,,并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经审查,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建宁县濉溪镇某路1-26号店面,于同年4月在该店经营“唐老鸭卤味店”。期间刘某某明知在卤味料中添加卤制出的肉类等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为了生意更好,仍在卤味料中添加。2017年9月30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正在经营的“唐老鸭卤味店”检查,发现其加工卤制品的卤味料涉嫌非法添加。

  经三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认定,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的卤味料抽样检验中含量33.7微克/公斤,含量37.1微克/公斤。

  日前,,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处罚金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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