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通州区社保最新通知:
按照市医保处《关于本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174号)文件精神,我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发生如下变化:
一、补支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生育二胎及以上的,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可以通过生育信息变更补支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小贴士:
补支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需提供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2份);
2、《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复印件1份)(此表为领取生育津贴时社保中心反馈,需有社保中心盖章)。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无法办理《服务单》
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以下简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申领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三、《服务单》的填写要求
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供的《服务单》应符合市卫计委的规范,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孩次填写,在《服务单》拟生育孩次(一孩 二孩)相应内容进行勾选;
2、子女信息填写,一孩子女信息项空缺,二孩显示第一个子女信息。补办《服务单》的,不显示此次生育子女信息。
四、生育后子女夭折领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生育后子女夭折,且要求申领生育津贴的,应当提供《服务单》作为申报材料之一。
社保政策变变变,HR们防不胜防。其实,这种琐碎复杂的事情,交给51社保就好了,你们就专心提升专业,早日实现白富美,找到高富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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