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自2016年7月1日起,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精确到日),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目前中心系统程序已完成改造,为保证参保单位和职工利益,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各项生育保险待遇。自即日起,分中心对于临近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最后时限1个月内的人员,随时接受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根据文件要求均无法受理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文件依据:
1、《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3号)
2、《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时间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6〕7号)
3、
社保和平分中心医险科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