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已由省人社厅报至省政府进行审查
为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现在就让小金带大家一起看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对陕西省女性到底都有什么好处呢~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此次拟定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女职工享受的劳动保护等分别详细的予以了明确。办法拟定: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劳动保护,即: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安排,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列入预算。
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征,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并且呢,根据小金了解到
即日起至4月5日
这项规章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以便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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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宝鸡的女性伙伴们~
奔走相告吧~女性福利来啦~!
来源:西安新闻网
编辑:赵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