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定女职工生育产假158天!痛经也可申请休假~

昨日,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已由省人社厅报至省政府进行审查

为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现在就让小金带大家一起看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对陕西省女性到底都有什么好处呢~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工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此次拟定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女职工享受的劳动保护等分别详细的予以了明确。办法拟定:


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
2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3
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4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正常分娩休产假158天  

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劳动保护,即:


1
正常分娩的,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5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6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特殊情况最长可休六个月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1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2
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3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
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6
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每年安排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   
1

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给予适当安排,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

用人单位应做好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卫生保健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列入预算。

3

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征,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应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

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如实告知女职工检查结果;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并且呢,根据小金了解到

即日起至4月5日

这项规章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以便提高立法质量

如果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



通讯地址:

邮编:710006

电话:63916420

传真:6391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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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宝鸡的女性伙伴们~

奔走相告吧~女性福利来啦~!




来源:西安新闻网

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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